一、办理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其他从业劳动者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就业经历或就业转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常住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
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办理录用登记手续时,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在办理申报就业登记手续时,向县(市、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二、办理材料: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文件复印件1份;
3、本人身份证原件;
4、本人户口本原件;
5、一寸照片1张;
从未就过业的其它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毕业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本人户口本原件;
4、一寸照片1张;
5、非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常住人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
三、办理地点: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属辖区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四、办理时间:即时办理
五、联系电话:0874—3290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