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通常苏州社保医疗每年几月到账?
1、苏州当地市社保扣款时间当月22号左右;当地市社保到账时间月底至次月初;当地市住房公积金扣款时间当月25号左右,当地市住房公积金到账时间月底至次月初。
2、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建立个人医保账户,单位会给参保人员办理发放医保卡。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医保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用以支付本人医疗费用。
医保卡内的钱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原则上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不可挪作他用,此款可以取出并可继承。
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二、医疗保险的缴纳规定
《医疗保险条例》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
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
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之中的一种,任何单位都需要为本单位的职员缴纳医疗保险,同样也需要缴纳其他诸如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的险种,单位不得采取与职员签署劳动合同等的方式,来免除自己缴纳社保的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