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享有追偿权。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民法典中贷款人是否能做担保人
贷款人可以做其他合同的担保人,不可以做自身合同的担保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担保人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而贷款人就是债权人,那么就不能作为担保人,但贷款人符合担保人条件的,可以作出其他债务人的担保人。
民法典中担保人被骗担保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担保人被骗的该担保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之前合同有效,撤销之后该合同自始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规定担保人能否向主债务人追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中诉讼费是否由担保人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除当事人另有规定的外,诉讼费可以由担保人承担。因为担保人的担保费包括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中担保人是否还承担责任
民法典中担保人是否还承担责任,需要结合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请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来进行确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