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属于公安机关吗

律师回答

看守所属于公安机关吗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属于公安机关。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公安机关首先是什么机关,公安机关首先是什么机关单位

1、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2、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哪些罪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关于哪些罪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哪些罪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二、刑事犯罪不用坐牢的情形有哪些

1、判处实刑的情形。就是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由法院开庭审理,然后宣布判决。这个判决要求是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并禁止适用缓刑,判决生效后必须到监狱或者看守所服刑了。

2、判处缓刑的情形。就是案件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宣布判决。这个判决为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缓期执行,也属于有罪判决,但可以缓期执行。如果缓刑考察期内没有新的犯罪行为,也没有违反缓刑考察期的规定,刑罚就不用再执行了。

3、定罪免罚的情形。就是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该案有犯罪事实,但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此类案件,法院依然会开庭审理,然后宣布定罪免罚的判决,意味着犯罪分子也不用坐牢了。

4、不予起诉的情形。就是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该案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予起诉。然后,检察院会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并公开向犯罪嫌疑人宣告送达,案件就此办结。不起诉的案件也不用坐牢。

5、撤销案件的情形。就是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过深入细致的侦查调查,公安机关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其他情节,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不能以犯罪处理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直接作出撤销案件处理,案件就此了结。

所以,对刑事犯罪,是否需要坐牢,还是要看案件的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就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定罪免罚处理。如果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低的,可以缓期执行。这些都是不用坐牢的。

相关内容:刑事案件中申诉驳回还可以申诉吗

刑事案件在作出终审判决之后,其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还是可以进行申诉的,但此时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就会被驳回申诉。那刑事案件中,申诉驳回还可以申诉吗?

一、刑事案件申诉的概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均可以提出申诉。

二、刑事案件申诉的基本程序

(1)申诉的时间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申诉的主体,即谁才有权利提起申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同于上诉,上诉是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但是对于申诉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

(3)申诉的形式要件

①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②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③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

三、刑事案件申诉驳回还可以申诉吗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也就是说,上述司法机关在接受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之后,要对其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据进行审查。如果审查的结果认为申诉的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且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应当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否则,上述司法机关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驳回申诉。

申诉被驳回以后,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应当息诉。但是,申诉人如果有大量事实、确凿的证据说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继续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申诉。申诉是为了解决错误裁判不限次数,可一直申诉,但是主要还是看证据。

那么允许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进行申诉。法律中并没有对申诉作出次数限制,但申诉是否会被驳回,其实主要还是要看提供的证据。

职务侵占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吗

职务侵占罪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当公司发现有职员侵占公司财产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都有哪些

关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都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都有哪些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二、刑事犯罪不用坐牢的情形有哪些

1、判处实刑的情形。就是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由法院开庭审理,然后宣布判决。这个判决要求是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并禁止适用缓刑,判决生效后必须到监狱或者看守所服刑了。

2、判处缓刑的情形。就是案件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宣布判决。这个判决为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缓期执行,也属于有罪判决,但可以缓期执行。如果缓刑考察期内没有新的犯罪行为,也没有违反缓刑考察期的规定,刑罚就不用再执行了。

3、定罪免罚的情形。就是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该案有犯罪事实,但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此类案件,法院依然会开庭审理,然后宣布定罪免罚的判决,意味着犯罪分子也不用坐牢了。

4、不予起诉的情形。就是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该案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予起诉。然后,检察院会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并公开向犯罪嫌疑人宣告送达,案件就此办结。不起诉的案件也不用坐牢。

5、撤销案件的情形。就是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过深入细致的侦查调查,公安机关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其他情节,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不能以犯罪处理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直接作出撤销案件处理,案件就此了结。

所以,对刑事犯罪,是否需要坐牢,还是要看案件的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就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定罪免罚处理。如果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低的,可以缓期执行。这些都是不用坐牢的。

相关内容: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6条、132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只是从刑事案件的总体上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至于具体到某个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还必须结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看守所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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