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农村养老保险的补缴
由于很多人对于农村补交15年养老保险费就可以获得养老金的相关说法不太明白,所以,对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是很重要的。
1、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言在其缴费期间可以对之前未进行缴费的保险费进行补缴,当参保人员已经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时候,如果其缴费没有达到15年的最低缴费限度,可以一次性的补缴不足的养老保险费用。
2、补缴养老保险费用所实行的缴费年限是按年进行缴费,补缴的标准是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当年标注的最低档次来进行确定,并且,补缴养老保险费是无法享受政府补贴的。
3、养老保险费补缴人员应当携带有关的材料到其户口所在的街道或者乡镇的社区中心进行补缴手续的办理。
如此可见,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所实行的是按年补缴,且补缴中不再对政府补贴进行享受,但是,国家对于农村参保人员还是相对照顾的,只要一次性补缴相应的费用也同样可以享受农村养老保险。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1、对农村居民的养老难题进行有效化解。作为让农村居民极为忧虑的事情,养老可以说是长期以来让农民们忧心的事情,而且,在农村中,因为养老而引发的家庭问题也层出不穷,这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和谐也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能够对农村的养老难题进行有效化解,这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件极为有利的事情。
2、调动积极性,将参保覆盖面有效扩大。通过采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纳的模式,使政府、集体和个人对于参保问题的责任进行了合理的分担,这样对于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有了极大的调动作用,而且,也将参保覆盖面有效的进行了扩大。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今年开始试点,最低发放标准不会低于1800元/年的低保平均水平,而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预期还会不断提高。”2月12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综合研究室主任郭建军在谈到今年中央支农新政时表示。
就此而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启动,无疑是一项填补制度空白的重大善政。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责任将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据悉,目前全国需要补贴的农村老人约4570万人,如果“最低发放标准不会低于1800元/年”属实,那么总的资金需求将有800多亿。
这样一笔巨额养老保险资金,一旦落实,其填补养老空白,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欠缺,进而助推“内需”的社会保障功效,无疑可想而知。但同时,也要看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建,除了填补制度空白的积极作用外,却也有潜在的隐患和副作用,也即专家所称的,将加剧养老保险制度不断“碎片化”的趋势――不同的人群、职业群体,只能享受待遇差别悬殊、壁垒森严的不同养老制度,并且这些制度之间是相互不兼容、不可流通的。如针对城镇职工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针对行政事业人员的则是政府财政埋单的公费养老,至于农民,又是完全另起炉灶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容易看出,最低发放标准不会低于1800元/年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虽然聊胜于无,但相比城镇职工养老和行政人员的公费养老,其保障程度显然又有天壤之别。如,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为每月1080元,是上述1800元/年(每月150元)的农民养老保险的7倍;而众所周知,目前公务员养老金水平大约又是企业退休人员的3倍,这也就是说,公务员的养老金标准差不多是农民的21倍以上。
同为国家公民,仅仅因为职业和社会身份的不同,养老待遇便如此“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并且被以制度化的方式固定下来,无疑十分不公。
所以,对于草创、试点中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我们便不能不给予这样的期待: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公民,在不远的将来,其养老保险制度能从“碎片”走向“整合”、“统一”。换言之,目前“三驾马车”并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来应逐渐融为一体――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中心,农民养老保险和行政事业人员养老保险分别向其靠拢:大幅提高农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标准和水平,使其逐步接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水平,同时,尽快启动公务员养老制度的改革,削减其畸高的养老保障水平,促使其也向企业职工“看齐”。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促进“老有所养”问题上的社会公平,确保社会“终点的公平”,而且从现实操作上看,也有助于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增进其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