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证的婚姻纠纷可以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一份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协议中要把财产如何分割、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怎么计算、如何支付等问题都约定明确。协议不成或者不愿意协商,因为双方的婚姻本来就不合法,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所以那就直接分开,仅就财产的分割或者孩子的抚养起诉到法院也行。一定要留有能够证明已经明确解除了同居关系的证据,第三人的证明、电话录音等,这样可以避免今后再婚时可能涉嫌重婚罪。只要还有其他材料能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起诉离婚的处理;
2、办理过结婚登记但遗失或损毁结婚证起诉离婚的处理。
(1)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
(2)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3)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