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立案:1、伪造毁灭证据,妨碍审理;2、暴力阻止证人作证或让他人作伪证;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4、对相关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5、暴力、威胁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6、拒不履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