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各区原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普惠性幼儿园招生学区(服务区)保持稳定,原则上学区(服务区)不作调整。合并后的新上城区、新拱墅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新区范围招生。余杭分区后设置过渡期,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高中学校在过渡期内,仍按原余杭区范围招生。具体过渡期时间待下一步深化研究后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