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期由公司法直接规定,目的在于使担任这项职务的人员可以相对稳定地进行工作,对于行使监督权的机构也需要有较为稳定的组成人员。任期三年,意味着担任监事的人员,每三年要接受一次考核评价,决定其是否继续担任这项职务,如果是新选的,则表明也需要作新的更替与补充,这样对保证和提高监事的素质是有利的。监事的任职在一届届满之后,仍然可以连选连任,对保持监事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是有益的,如果监事是称职的,得到选出单位的认可,再次选举其担任监事法律是许可的,并且对连任的届数未作限制,也就是连任几届都是可以的。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的任期为三年。这实际上是选择了监事任期长于或者等于董任期的做法,因为按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的任期是不得超过三年,可以少于三年,具体任期由公司章程制定。这一规定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法国的规定是一致的。
同时,《公司法》规定,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可以连任几届,法律未作出强性限制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有类似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除章程有相反的规定外,监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有监事仍视为在职的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