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单位或个人对工伤鉴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用人单位
或者工伤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
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
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
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法律依据:《工伤
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
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
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
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
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