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专项狩猎许可证的规定取得专项狩猎许可证的,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或者使用违禁工具、方法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没收猎物、狩猎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许可证,并处被猎物价值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被猎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