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