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女儿拥有继承权。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子女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依法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男女拥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女儿也拥有继承权,包括婚生女、非婚生女、养女与有扶养关系的继女。但对于不尽赡养义务的女儿,遗产分配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一、二婚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一)当事人再婚之后,只要其依法与对方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即与对方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当事人在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下,其合法配偶,有权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之中的配偶身份,参与遗产的法定继承程序分割。(二)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在其去世后,其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父母(如果尚在世)、被继承人的配偶(合法配偶、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其遗产予以分割3、分割原则为,适当照顾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遗产。丧偶的儿媳或丧偶的女婿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有权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的身份参与遗产的法定程序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