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说明员工就是被辞退的吗
辞退证明和离职证明的区别是: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辞退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辞退时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离职公司则不需要支付补偿,所以公司不可能既提供辞退证明又开离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四章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说明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方法不同,相应的程序与补偿金也是不同的。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最重要的区别是: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劳动合同。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企业或员工,劳动法在通知义务、补偿金也有不同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辞退证明与离职证明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辞退证明更偏向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果不存在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是公司企业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则离职证明仅仅只是一个证明性文件而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