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单位不给转出社保怎么办
1、劳动者可以到劳动部门举报处理。员工离职公司应当及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2、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3、用人单位财务部应及时结清工资办理保险清算。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社保转移需要什么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的;
2、转出:职工意愿流动到外省就业参保的,转入:职工意愿流动到北京就业参保的;
3、且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4、社保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社保转移如何办理
1、首先在社保转入地正常参保的职工,在转入地申请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通过审核后,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凭证。
3、到社保转出地所在社保局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4、转入地社保局确认关系转移之后,会通知参保人已经完成相关转移。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