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所进行的交易。中国民法典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2、 股权解除质押:是指股权质押的解除。股权质押是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第十七项 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转让,所以在法律限制自由转让的范围内,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受到限制,这就要求股权质押必须符合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