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房屋的标示。即房屋坐落的地点、房屋的结构、房屋的层次、房屋的部位等。
2.房屋的数量。包括房屋的间数及面积。在以面积计算时,必须写明是居住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建筑面积。
3.房屋的设施及公用部位。写清楚房屋是否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及其他设备等。
4.房屋的价金。双方根据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按质论价,随行就市,自行协商;房价协商妥后要如实申报,并明确载入合同。
5.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价金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例如交付房价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每期付款后,收款方应出具收据。
6.产权登记。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以及缴纳的税单。
7.税费负担。房屋买卖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明确载入合同。
8.违约责任。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包括:
1.主体:即房产开发商和购房者,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
2.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预售合同应明确记载预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区、坐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产建筑面积、房产结构、房产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图等。
3.面积: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其他面积。
4.价款:即预售商品房的价金,包括单价和总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实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
5.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逾期交房的免责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于一定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的影响,房产开发商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顺延。
6.房屋使用性质: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生产用房或其他。
7.违约责任: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房的责任。
8.房产权属登记义务。物业管理条款。房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如选择诉讼还是仲裁。其他条款或当事人约定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