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采购成本不包括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购入材料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购入材料成本中。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企业,购入材料支付的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所购材料的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采购成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评委评标费用,一般是一个标100元,外地评委还要考虑差旅费、住宿费、招待费等。
2、标书论证成本,有聘请专家费用,答疑成本,考察费用等。
3、租用场地费用。有些地方集中采购机构无开标大厅与评标室,甚至有开标场所时,当地政府强令政府采购进入工程类的招投标市场,当然要给场地租用费了。
4、网站维护费,包括租用空间、域名注册、年度审核费用、应用程序开发费用、相应的日常工作费用等。
5、信息发布费用。目前财政部规定的三个信息发布媒体是不收取信息刊登费用的,这里所说的信息发布费主要是指在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上发布诸如定点招标与协议供货招标信息、中标信息等,由于当地主要媒体把招标信息归入广告经营范畴,且政府没有此方面的优惠政策,信息费用还是比较高的。
6、办公费用。主要有电话费、加班工资、福利费用、办公用品费用,甚至还有主管局指派的不应该由采购机构承担的费用等。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力成本物化的表现是指机构工作人员付出的劳动与工作成效的对应程度,也可以用单位时间所完成的工作量与成效来考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