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1、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借款合同,合同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2、载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被执行人主张实际超过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借款合同。风险提示: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借款合同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3、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风险提示:企业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之间借款不还怎么办
1、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风险提示:无论是借款还是欠款,如果在时效上有限制的,在催收时使用短信、微信、电话或上门催要时,建议尽可能地收集和保存存款证据,主要有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电子视频或是证人的。因为这个在将来有可能会进行诉讼主张权利。在有些债务当中,时效将会是诉讼中的一大障碍,所以在催要时记得收集对于将来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有效力吗
1、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有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风险提示:借款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因此借款合同中往往涉及利息条款。借款人按照还款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同时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企业借款合同无效怎么办?
1、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当返还借款。由于违约责任的成立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合同无效后,双方关于违约金和利息的规定由于主合同的无效而不发生应有的效力,但是借款方应当基于不当得利返还出借方的借款本金。2、合同无效后有过错方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为了缔约而付出的必要费用应由有过错一方予以补偿。风险提示: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