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无处分权的合同
1、无处分权的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的权利标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才能有效。出卖人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是怎样的
1、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43条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要件予以判断,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合同效力无关,仅与合同的履行和物权的变动有关。
2、一个依法成立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要件的合同,首先应该被全面履行。《民法典》作了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一个有效合同项下承担权利移转义务的一方,对履行标的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理应进一步完成后续的处分行为以完成合同。此时,合同相对方因另一方的履约行为获得交易标的的所有权或支配权,此为继受取得。
3、如果一个有效合同项下承担权利移转义务的一方,对履行标的没有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则要求这样一个虽然有效但无权处分的合同继续履行的诉请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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