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办理有偿委托事务时因自己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无偿合同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
3、超越权限处理事务造成损失的。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两种不同形式的委托合同的赔偿要求是不同的,有偿委托合同,因其委托人支付了报酬而要求只要是因受委托人的原因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委托人都可以要求受委托人的赔偿,而无偿的委托合同,必须是受委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才能要求赔偿。《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二项还规定了“受委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损失。”这种情况不管是有偿委托或者无偿委托,只要是超越权限造成的委托人的损失,受委托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应在合同中约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