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裁判的种类有哪些
二审的裁判有裁定和判决两种类型。
裁定的适用: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判决的适用: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2)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不同裁判的适用
1、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的三种处理方法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依法改判。依法改判可以适用于两种情况: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这属于法定改判的情形之一,必须改判,不得发回重审。
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有两种情形:
1)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必须发回重审。根据《民诉意见》第181条的规定,有四种情况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这时必须发回重审,而不能改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
这是可以发回重审,而且发回重审适用的是裁定。
2、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处理
(1)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裁定撤销原裁定,作出正确的裁定。
本条规定裁定上诉以后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因为它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对裁定不得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第二审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认为这个案件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这就是所谓的“一驳到底”。
2、根据《民诉意见》第18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有错误,就应当撤销原裁定,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如果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就应该撤销原裁定,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