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不是的。如果是非本市户籍人员通过购买或赠与,或继承等合法途径,并获得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套商品住宅房,其中包括二手房。在已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情况下,房款全额付清和房屋无查封,并实际入住的。
【法律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5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持有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居住证积分应用,是指对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积分应用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公共服务和权益。
持有《居住证》且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按其持有效《居住证》的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积分,依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权益。
四、居住证积分管理和积分应用坚持自愿申请、动态调整、公开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
五、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维护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推动流动人口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
市发改、公安、建设、人力社保、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保房管、文广旅游、卫生健康、教育、司法、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科技、医疗保障、工会、团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设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积分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居住证积分管理,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
六、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括年龄、就业及参加社保、住所及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等;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行为。
七、基础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其中,“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两项指标,选择分值高的一项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按照减分项目对积分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申请人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八、积分应用部门应在具体应用政策中明确总积分相同情况下的排名方式;在开展积分应用时,可以增设重点区域引导性指标,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
九、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签注或变更等手续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告知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
十、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
十一、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应递交相关材料,包括《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符合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积分受理窗口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积分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申请人或者委托、代办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积分申请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积分应用期间,申请人变更居住地址的,以其申请积分受理时登记的居住证地址为准。
十三、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
十四、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审核后,由同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根据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申请人可在积分申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20个工作日后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或者持《居住证》到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查询本人的积分情况。
十五、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及时向积分受理窗口提交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
申请人年龄、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居住登记或持有居住证时间等共享信息,由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调整。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定期审核时发现申请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变动的,应及时告知同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后进行调整。
十六、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其积分暂时失效。《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经本人向积分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积分可重新生效。
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功能终止的,其积分永久失效。
十七、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持《居住证》向区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核查,区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申请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复核申请予以答复。其中,参加积分应用的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应当在获得核定总分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十八、申请人除享受本市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外,积分达到相应分值的,可按规定享受申请积分落户、为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积分免费体检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权益。
十九、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流动人口提供其他公共服务和权益时,也可通过积分应用有序保障。
二十、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积分应用为申请人提供公共服务或权益前,应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公示申请人积分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十一、申请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据此所得积分无效,对其已获得的公共服务及权益由积分应用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申请人存在隐瞒、欺骗、违反承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等虚假申请材料等情形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其有关信息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作为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二十二、若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积分管理指标体系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29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