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答

我国开始实行不动产登记管理,房子、土地等都属于不动产登记管理的范围,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向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申请,那么在淮安,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淮安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淮安不动产首次登记受理条件

1、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不动产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3、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4、不动产抵押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5、不动产注销登记: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6、不动产预告登记:申请主体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上述所有申请主体应当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淮安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一些法律知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淮安市实行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不动产的登记受理需要申请人准备好相关资料。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到网进行咨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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