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第五条 个人可以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 社会组织符合志愿者组织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成为志愿者组织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市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北京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本市志愿者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志愿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和大型社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的,应当委托志愿者组织进行。招募境外志愿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一条 提倡对志愿服务有需求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志愿者组织获得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