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因为无法调解的矛盾,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自愿结束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分为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必须回夫妻任一方户籍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是诉讼离婚,起诉方开出对方的经常居住证明,就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不强迫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起诉人在立案前开具对方经常居住证明即可。
一、夫妻办离婚手续需要什么材料
法定离婚分为两种情况:1、自愿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到夫妻任一方的户籍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携带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与离婚协议书;2、向法院提起诉离婚,一方通常需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携带双方的身份证信息、结婚证、起诉状与婚姻感情破裂的证据。
二、集体户口离婚后户口怎么办?
1、如果是协议离婚,需要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亲自办理。如果是集体户口,就需要去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户口单页(类似于卡片的户口),并带上其他证件,再到民政办理离婚手续。
2、如果是诉讼离婚,户口簿不是必须的,可以选择在对方的户籍地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