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行政诉讼中提供伪造的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其进行训诫、具结悔过书以及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_x000D_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x000D_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_x000D_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_x000D_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_x000D_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_x000D_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_x000D_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_x000D_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_x000D_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x000D_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