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借名买房出资人所面临的风险:1、如果借名购房后,权利登记人反悔,即使当事人留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的事实存在,也为其自身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更有甚者如无法证明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没有付款证明、购房发票等书面证据材料,出资人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钱房两空。2、如果所购房屋为保障性住房,出资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购房人的条件,即使登记权利人认可借名买房事实,出资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