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县级市辖区为15元每一平方;县辖区内为10元每一平方;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加收15元每一平方。耕地开垦费60%留给负责补充耕地的县级使用,上交省、市各20%作为全省以及全市为实现占补平衡目标统一调剂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