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税收征管的影响。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首先,传统的帐表凭证计税方式受到冲击。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是以纳税人真实的合同、帐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等为基础的。而电子商务确是以无纸化交易的数字化信息存在的存在的,可以随时修改且不留痕迹,使得税收征管失去可信的计税依据。其次,由于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现行的货币银行,信用卡、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使得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甚至交易本身税务机关都难以把握,从而丧失了对偷逃税行为的威慑作用。
(二)对现行所得税的课税影响。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产品的交易,对有形产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电子商务的产生后,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的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产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占电子商务绝大多数份额的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如书籍、报纸、CD及计算机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有关税务当局很难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导致了课税对象的混乱和难以确认。
(三)对现行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的增值税都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目的地的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但在电子商务中,就数字化商品而言,销售者不知其用户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知所收到的商品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交增值税。此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并且用户可以利用WWW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贷款来源更加困难重重,难以明确征税还是免税,不仅导致目的地原则难以为继,而且对税负公平原则也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四)对转移定价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中,因特网给厂商和消费者提供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的机会,因而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的地位,大大削弱了中介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企业集团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越来越多的应用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从而引发了许多转让定价方面的税收问题。
(五)对国际税收的影响。首先,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冲击。在国际税收中,现行的税法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对非居民营业所得是否征税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因特网不仅打破了空间界限,而且使得现行的固定营业场所的概念也变得模糊起来:商家只需要在互联网上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网页,即可向全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需要现行的常设机构作保障,因而也就没有了征税依据。其次,引起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现行的国际税收管辖权一般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一般以所得来源国际税收管辖权优先。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难以判断,是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失效。而如果只片面的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甚至完全丧失,由此导致的大量税收流失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电子商务引发的重要税收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第三,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挑战。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商品、技术、服务在全球的流动,客观上要求各国在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上采取同一的步骤与策略,但各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差异又使得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