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撤诉后可以再次申请仲裁。撤诉分为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诉人申请撤诉。 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 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申请人自己撤诉的,之后申请人在仲裁时效之内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