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哪些项目必须经过招标
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招标的基本流程
招标过程一般可分为发标前准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三个阶段。
(一)发布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
(二)资格预审
资格审查一般主要审查:
1、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状况,设备和其他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委托书、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书等。
(三)其他程序
投标商考察现场;招标答疑并对招标文件作出补遗;投标商编制标书;投标;开标;评标;颁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