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担保的新变化主要有:1.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2.关于保证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变化5.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变化;6.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6个月;7.最高额保证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