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委员补选程序和要求

律师回答

一、村(居)委会成员任期内离职的三种情形
(一)职务自行终止。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或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其职务自行终止。
(二)辞职。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向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要求,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其职务自通过之日起终止。
(三)罢免。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因违法违纪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经村民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其职务自通过之日起终止。
      二、离职程序
(一)职务自行终止的条件
      1、死亡。指自然死亡或被人
      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
      2、丧失行为能力。指行为人不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无法履行职务的情况。
      3、被判处刑罚。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4、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指连续两年在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时被评议不称职。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无法交接的除外)。村(居)民委员会应将职务自行终止的相关情况报镇、区(街道)和市民政局备案。
(二)辞职程序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因人事调整、另行择业、退休、劝退辞职等原因向村(居)民委员会主动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投票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提出辞职要求的,应当接受其辞职。提出辞职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自会议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会议表决结果应公告,并报镇、区(街道)和市民政局备案。
(三)罢免程序
      村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社区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可以向镇、区(街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区(街道)可以按照规定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
      1、以权谋私,在村(居)民中造成较坏影响;
      2、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村(居)民利益重大损失;
      3、连续两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4、其他违法违纪不适合再担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者建议后进行调查,并在两个月内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罢免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不设副主任的,由委员推选一人主持。
      罢免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村(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有效。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者,应当到村(居)民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咨询,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获得通过的,被罢免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自会议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罢免结果要及时公告,并报镇、区(街道)和市民政局备案。
      三、补选、推选程序
(一)补选程序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职位出缺后原则上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选,未完成补选的须向市民政局作出情况说明。补选时,村(居)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至少补选一名妇女成员。补选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主持。补选程序如下:
      1、制定补选办法。内容包括: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补选职位;候选人条件、名额及产生程序、参选行为规范等;投票选举具体程序,包括选举日期、投票方式、检验选票、计票、监票、选举结果的宣布等;不宜担任监票人、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的情形;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2、公布补选信息。内容包括:补选职位、候选人条件、候选人名额及产生程序。
      3、提出候选人建议。镇、区(街道)党(工)委、村(居)党组织根据补选办法规定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提出候选人建议并公布(建议人数不少于候选人数,并具备选民资格)。
      4、提名候选人。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代表根据拟定的候选人条件及名额,在党组织建议名单中按照得票多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数应多于当选人数)。
      5、正式选举。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候选人获得参加村(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始得当选。
      6、公示上报。补选结果经村(居)民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及时公布,并报镇、区(街道)和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应当向补选的成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补选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其任职期限到本届村(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二)推选程序
      职位出缺后村民委员会成员为
      3人及以上、居民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并距离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不足一年且不影响工作的,经镇、区(街道)同意后可以不再补选。主任职位空缺的,经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可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空缺的,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在现任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推选结果及时公示,并报镇、区(街道)和市民政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区(街道)要高度重视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离职和补选,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相应手续。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因被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离任的,镇、区(街道)要组织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严把补选入口。
      各镇、区(街道)要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把关,严格按照基层自治组织换届
      “五不能”“六不宜”的要求,组织开展部门联审,严防黑恶势力向基层政权渗透。
(三)上报相关资料。
      当月发生人员调整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将动态调整信息上报镇、区(街道)民政办(《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情况上报表》见件
      1)。镇、区(街道)民政办应及时收集汇总动态调整信息并于当月上报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科备案(《镇、区(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情况汇总表》见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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