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由公司机关移送致检察院后,检察院一般依据实际的案情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所以案件移送致检察院算不算严重,依据案情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章,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章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章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置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