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和假释的执行程序及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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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减刑和假释是对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实施轻刑或提前释放的制度。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前提是他们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悔改或立功。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要经过一定的刑期执行和表现出悔改,没有再犯罪危险。减刑和假释的对象和条件有所不同,应正确区分并了解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一)减刑、假释的概念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由人民法院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二)减刑、假释的对象
减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是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进行的,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
假释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前述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三)减刑、假释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问,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方法,并规定了各种刑罚的减刑幅度、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等内容。
假释的条件有二:一是已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二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上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但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所谓特殊情况,是指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情况。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刑诉法减刑和假释在概念、针对的对象以及实行的条件都有所不同。大家要正确的区分二者之间的不同,明白什么样的罪犯能减刑、什么样的罪犯能假释。我们只有对法律人士的更加全面才能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延伸阅读
结语:减刑和假释是对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特定制度。减刑是指在执行期间,犯罪分子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悔改或立功,由法院依法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是指被判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改造一定期限后,表现出悔改且没有再犯罪危险,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减刑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假释的对象则是被判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和假释的具体条件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包括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正确理解和运用减刑和假释制度,有助于维护个人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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