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价款和利息,并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不告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如果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出卖人故意将房屋已抵押的情况对当事人隐瞒的,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买卖合同已近订立,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其他公民,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