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15天)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程序及内容
1、由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小组组长主持节能专项验收。
2、各单位书面汇报工程建筑节能情况。
(1)建设单位书面汇报工程项目的概况。
(2)设计单位书面汇报有关建筑节能措施的设计情况。
(3)监理、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中有关建筑节能措施的执行情况。
3、节能专项验收组分为两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1)检查参与各方提供的资料。
(2)到工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3)对节能专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
(4)形成验收意见,填写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5)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整改之后,重新确定时间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五、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节能办对节能专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人员资格等进行监督,并对相关资料和工程进行抽查,验收完毕后签署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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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