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记者从深圳市社保局了解到,根据新的失业保险扩围政策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续发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中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扩围政策旨在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因此,失业人员达到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最长期限后,仍然没有找到工作,且符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男性失业人员年满59周岁,女性失业人员年满49周岁)的,符合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期限为从核定的失业待遇期满次月起发放至达龄当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
续发失业保险金申领方式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社保系统自动判断是否符合续发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一并核发,无需另行申请。即已经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无需去做其他申领操作,社保经办机构主动进行续发。
市社保局提醒,失业人员在领取续发失业保险金时出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发放续发失业保险金。停领情形包括: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其中,重新就业包括离开深圳市异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