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办理保外就医条件如下:
1、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2、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得犯人家属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盖章;
3、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看守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审批机关批准,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
4、罪犯保外出所时,应写出罪犯出所鉴定意见,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
第二十四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变更居住地,有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