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土地出让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市交易不低于成交价的40%(省政府152号令)
2、(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市交易不低于成交价的10%(财综字[1999]31号)。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转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需根据以下四种情况核收:一是房改房上市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按办理时的标定地价10%计收;二是历史遗留问题依据按广府发〔2008〕39号按评估基准日的出让价与划拨价差额的40%计收;三是己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按广府发〔2011〕10号计收;四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申请办理时出让价与划拨价差额的100%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