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章》第十六条规章,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章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章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章发放薪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章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