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通常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还有几种特殊情况如下:
1、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宣告下落不明或者失踪的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所,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离婚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一方住在国内的离婚诉讼,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