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罪名的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1、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后者则是这些人员中对本单位资金有管理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客体不同: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后者则不侵犯所有权;3、前者包括资金、物资等,后者限于资金;4、主观上,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则无;5、客观方面:前者不一定有占有使用行为,后者必须要有使用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