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就达到隐匿电报罪的立案标准:
1.隐匿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隐匿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
3.隐匿电报,虽然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隐匿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没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所发生的误拆、遗失邮袋、信件、包裹、电报的,不构成本罪。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丢失邮件、电报,延误投递,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照本法第397条的规矩,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行为人虽属故意私拆、隐匿或毁弃邮件、电报,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也不构成本罪,必要时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