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听力二级残疾标准:一,听觉重度损伤。听力感觉的知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二,比较好的那只耳朵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三,严重影响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没有任何助听器等设备的帮助下,在理解或者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与人沟通交流困难等等。
【法律依据】: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听力残疾分为四级,如下:1、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2、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3、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4、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