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凡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5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工商所报送2015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