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者权又被称为广播电视组织权,是指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依法享有的允许或者禁止他人进行转播、录制和复制的权利,并因授权许可他人而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广播权与播放权的区别,广播权的特征和保护是什么
播放权,亦称广播权,两者是一样的,只不过是名称不同。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
播放权体现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它属于著作权人,不同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放组织的权利。
特征和保护:
1、广播权主体是作品著作权人;
2、广播权客体是作品。
什么是播放权?
播放权是指作者自己或许可他人将其作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这里的传播方式通常为无线广播和有线广播两种传播方式。其中,无线广播包括无线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卫星的广播;有线广播包括有线电视、闭路电视,录像厅、饭店、旅馆等公共场所的音响系统的播放。播放权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一般的文学作品,还包括戏剧作品、电视剧、音像制品等。但是,由于播放离不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发射设备等这些国家的财产,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作者要通过许可的方式让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这项权利。
用人者责任是什么意思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什么是安全保障权
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侵权行为或侵权内容的存在后才有义务采取措施,比如删除、屏蔽或者是断开链接等。如果在明确知道侵权事实后,仍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则需要承担责任。权利人行使通知权时,必须提供对方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果错误通知,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即在按常理和应尽的基本审慎义务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却不删除链接,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删除通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使反通知权时应以声明的方式进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网络用户提交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后,将声明转发给权利人,并告知权利人可在合理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2、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