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房地产纠纷申请仲裁时必须要交付仲裁诉讼费,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种。
(1)案件受理费
该费用是一种国家规费。主要用于仲裁机关的业务经费开支的补充。
(2)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不同于案件的受理费,处理费是根据当事人双方争执的事项或仲裁诉讼的需要,对房屋、土地进行评估、勘测、鉴定或取证等所需的费用,是按实际支出当事人先向有关单位支付,或由当事人先预交处理费,由仲裁机关代付给有关单位,结案后统一结帐。
案件处理费主要包括:评估房产、装修、水暖设备及附属物的价格;评估房屋、土地租金;测量房屋、宅基地、房基地的面积、竖向标高等;鉴定房屋设备等工程质量和完损状况;拆砌墙身、鉴定所有权;证人误工补贴及差旅费;仲裁人员跨省、市外调的差旅等。
房地产案件属于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犯争议金额按一定比例支付。争议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每件支付五十元。如果一千元到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五万至十万元的,按百分之三交。如果超过十万元到二十万元的部分为百分之二,二十万至五十万的按百分之一点五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