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1、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偿还或者开展营利活动,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拘役;
2、金额5万元的,处有期徒刑6个月,每增加犯罪金额1万元,刑期增加1个月;
3、员工挪用货款超过3万元,3月以上不还款的,可以定为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
2、客观上说,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还;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自己挪用或借用了单位的资金,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仍然故意这样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